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高新技术产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211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太阳历大道222号启点空间301室-541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18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1785号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太阳历大道222号启点空间301室-7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楚雄开发区闻菱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楚雄开发区琥映弥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表义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雯雨图书店(个人独资)和楚雄开发区锴猝旭图书店(个人独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未发现经营主体在注册的经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二是提交的市场主体设立申请材料《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与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情况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楚雄开发区闻菱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楚雄开发区琥映弥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表义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雯雨图书店(个人独资)和楚雄开发区锴猝旭图书店(个人独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规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作出撤销楚雄开发区闻菱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楚雄开发区琥映弥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表义图书店(个人独资)、楚雄开发区雯雨图书店(个人独资)和楚雄开发区锴猝旭图书店(个人独资)5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决定。
因拟撤销的经营主体均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本机关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上述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4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届时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上述市场主体登记决定。
附件:拟撤销《营业执照》公示名单
联系电话:0878--3398876
联系地址: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8号一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675000
拟撤销经营主体公示名单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开业日期 |
1 |
92532300MAD84X114J |
楚雄开发区闻菱图书店(个体工商户) |
杜学淼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吕合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211号 |
2023/12/13 |
2 |
91532300MADA31M92C |
楚雄开发区琥映弥图书店(个人独资) |
耿金水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太阳历大道222号启点空间301室-541号 |
2024/2/4 |
3 |
91532300MAD6JDCNXT |
楚雄开发区表义图书店(个人独资) |
袁佳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18号 |
2023/12/10 |
4 |
91532300MADB70JK33 |
楚雄开发区雯雨图书店(个人独资) |
王秀涛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绿野路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101室-1785号 |
2024/1/25 |
5 |
91532300MADCCUBGX5 |
楚雄开发区锴猝旭图书店(个人独资) |
李泽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太阳历大道222号启点空间301室-713号 |
2024/2/21 |
楚雄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17日